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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22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西吉县丰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西吉县火石寨国家级地质森林公园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吉县丰泰商贸有限公司,西吉县火石寨国家级地质森林公园管理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422民初2177号原告西吉县丰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吉县城西街西市场二楼。法定代表人蒋灵君,公司经理。被告西吉县火石寨国家级地质森林公园管理处,住所地西吉县政府街。法定代表人云里飞,管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马立波,管理处工会主席。原告西吉县丰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吉县火石寨国家级地质森林公园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占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吉县丰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灵君、被告西吉县火石寨国家级地质森林公园管理处委托代理人马立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2月20日原告通过西吉县政府采购中心中标为被告办公家具供应商。中标后原告将价值26180元的家具供给被告,原告完成供货后,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货款。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618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西吉县政府采购中心中标通知书、西吉县火石寨国家级地质森林公园管理处办公家具购买合同书及购买办公家具清单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原、被告签订购买家具合同及所购家具清单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后均无异议。被告辩称,原告通过政府采购中心中标后与我单位签订了办公家具购买���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清单给我单位供货,只是因为该笔货款没有挂到单位账户上,就一直没有支付。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0日原告通过西吉县政府采购中心中标为被告办公家具供应商。中标后原、被告签订办公家具购买合同书。2010年12月26日原告将价值26180元的家具供给被告。原告完成供货后,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货款。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办公家具购买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原告完成供货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618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吉县火石寨国家级地质森林公园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吉县丰泰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61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元,由被告西吉县火石寨国家级地质森林公园管理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占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恒燕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