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4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江海分公司与袁有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江海分公司,袁有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4民初785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江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永康路**号209。负责人:李长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敏红,女,该公司员工。被告:袁有群,女,汉族,1980年3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江海分公司诉被告袁有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江海分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江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江海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庆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忠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