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刑更1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小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刑更1335号罪犯王小平,男,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晋江市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3月14日作出(2010)泉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小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各被告人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王小平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6月26日以(2011)闽刑终字第252号刑事判决,驳回王小平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中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以(2014)闽刑执字第247号刑事裁定,对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2033年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罪犯王小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达标分25分,2014、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王小平参与抢劫13起,劫得财物价值70000元,并对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退赔款仅已交纳1500元,不能视为确有悔改表现,需继续改造考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小平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琴代理审判员 李玮玲代理审判员 肖森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原原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