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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民初28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邓鹏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邓鹏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2885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郭宝强。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人杰,男,汉族,系原告公司职员,现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雪,女,汉族,系原告公司职员,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邓鹏飞,男,汉族,现住青岛市市南区。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邓鹏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玲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