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82苏民初74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袁新与冀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新,冀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382苏民初7410号原告袁新,农民。被告冀芳芳,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新诉被告冀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新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振审 判 员 丁兆远人民陪审员 孙宝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乔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