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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82苏民初74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袁新与冀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新,冀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382苏民初7410号原告袁新,农民。被告冀芳芳,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新诉被告冀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新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振审 判 员  丁兆远人民陪审员  孙宝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乔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