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辖终1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河南省汤阴县华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林州重机林钢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汤阴县华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林州重机林钢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辖终1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汤阴县华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宜沟镇南关。法定代表人:李长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重机林钢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郭现生,董事长。上诉人河南省汤阴县华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州重机林钢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581民初2245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以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省汤阴县华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林州重机林钢钢铁有限公司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在签订的多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了协商不成诉至林州市人民法院或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裁决。该约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约定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中,双方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签订地点为林钢,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河南省汤阴县华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芳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