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初50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22
案件名称
孙香枝、黄彩霞等与张世玉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香枝,黄彩霞,黄某,黄艳莉,刘某,张世玉,郑州高新区梧桐办事处贾庄村村民委员会,郑州高新区梧桐办事处贾庄村拆迁改造指挥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5076号原告孙香枝,女,194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高新区。原告黄彩霞,女,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高新区。原告黄某。原告黄艳莉,女,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高新区。原告刘某。被告张世玉,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高新区。被告郑州高新区梧桐办事处贾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郑州高新区沟赵办贾庄村。负责人周涛,村主任。被告郑州高新区梧桐办事处贾庄村拆迁改造指挥部,住所地郑州高新区沟赵办贾庄村。负责人周卫军,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香枝、黄彩霞、黄某、黄艳莉、刘某与被告张世玉、郑州高新区梧桐办事处贾庄村村民委员会、郑州高新区梧桐办事处贾庄村拆迁改造指挥部确认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申晓娟审 判 员 汪 涛人民陪审员 高 攀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房津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