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民申7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相邻关系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永娥,俞玉英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7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永娥,女,195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江宁路XXX弄XXX号XXX室。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俞玉英,女,193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江宁路XXX弄XXX号XXX室。再审申请人沈永娥因与被申请人俞玉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沈永娥申请再审称,本市江宁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下简称304室)在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共计漏水四次,不存在长期漏水情况,且漏水并非304室原因造成。沈永娥将304室房屋敲开查看,没有发现漏水的地方。江宁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下简称204室)顶部及墙面损坏在漏水发生前就存在。原审法院判决沈永娥赔偿俞玉英房屋修复费用不当。沈永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俞玉英提交意见称,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沈永娥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涉案房屋所属物业公司、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以及沈永娥本人陈述等在案证据可以认定,304室房屋产权人沈永娥将该房屋以群租的形式出租,因租客使用不当,导致304室房屋多次发生漏水情况,对楼下204室房屋造成损害,原审法院据此认��沈永娥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及对本案所作判决,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沈永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沈永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唐 琴代理审判员 夏雷君代理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褚艳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