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4财保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邹映军与文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映军,文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4财保20号之一申请人邹映军,农民。被申请人文成,农民。申请人邹映军与被申请人文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邹映军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当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文成银行存款12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毅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阳杰校对责任人:林毅鹏打印责任人:熊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