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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三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昱凯与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珠海跃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昱凯,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珠海跃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三民初字第99号原告吴昱凯(系深圳市成功创业机械设备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张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新田村新田工业区27栋。法定代表人林海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继光,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现住深圳市宝安区。系被告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珠海跃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大道东春花路2号之二。法定代表人谷自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昱凯诉被告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珠海跃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珠海跃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昱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9600元,由原告吴昱凯负担。审 判 长  袁朔霖人民陪审员  张燕红人民陪审员  李 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丽敏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