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18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1安徽汇通典当有限公司与合肥荣事达电视机有限公司、郑忠英等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汇通典当有限公司,合肥荣事达电视机有限公司,郑忠英,郑忠海,方芳,合肥天嘉电器有限公司,安徽荣冠光电有限公司,徐飞虎,安徽省佳宝制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189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汇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吴怀辉,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荣事达电视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忠英,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忠英。被执行人:郑忠海。被执行人:方芳,女,1971年1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合肥天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忠海,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荣冠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忠海,董事长。被执行人:徐飞虎。被执行人:安徽省佳宝制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徐飞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汇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荣事达电视机有限公司、郑忠英、郑忠海、方芳等人典当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5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郑忠英名下位于合肥市霍邱路房产;查封担保人周问琰、朱向勇名下位于合肥市张洼路铁路东侧房产。二、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所利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周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