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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6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叔松与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叔松,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6执199号申请执行人黄叔松。被执行人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黄叔松与被执行人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2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黄叔松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按照年息20%支付自2013男7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23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黄叔松发现被执行人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有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