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民初27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高建川与蓝俊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川,蓝俊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2764号原告:高建川,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蓝俊毅,男,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漳浦县。原告高建川与被告蓝俊毅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高建川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建川以需要重新调取证据材料,另行起诉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主实施诉讼权利的行为,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川撤诉。案件受理费5102元,减半收取2551元,由原告高建川负担。审 判 长 许祥华人民陪审员 柯笔峰人民陪审员 高斌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建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