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47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陈国强与河南邓氏顺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强,河南邓氏顺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4785号原告陈国强,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河南邓氏顺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愚公中路88号。法定代表人卢联合,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菲菲,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强与被告河南邓氏顺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