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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执16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成华刚、张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华刚,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1603号申请执行人成华刚,男,195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张斌,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503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斌向申请执行人成华刚支付欠款本金12000元、利息123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5元、执行费80元。但被执行人张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或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张斌的银行存款13435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舒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军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审阅签批单送签部门:执行局文书名称执行裁定书编号(2016)鄂0106执1603号紧急程度特急急一般保密程度绝密机密秘密起草(承办人)郑军送审时间:2016.10.13审判长意见送审时间:副庭长审批送审时间:局长审批送审时间:院长审批审限计算校对人1校对人2印制时间印发份数打印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