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民初90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邹子妍与王玲、白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子妍,王玲,白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9077号原告邹子妍,女,汉族,1985年12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田恩琪,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被告王玲,女,汉族,住郑州市;被告白云,女,汉族,1947年5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本院受理原告邹子妍诉被告王玲、白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子妍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子妍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子妍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世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