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1民初34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周延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延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3418号原告:周延生,男,195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委托代理人:赵远远,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伟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延生与被告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延生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延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元,依法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周延生负担。审判员 封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