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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44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原告仇当当与被告徐笑荣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当当,徐笑荣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4443号原告:仇当当,男。被告:徐笑荣,男。原告仇当当与被告徐笑荣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仇当当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仇当当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当当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仇当当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腊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