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404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长沙中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与珠海市春生五金工业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中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珠海市春生五金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4民初1139号原告(反诉被告)长沙中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张关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艳磊,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市春生五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栏港区。法定代表人蔡鸿辉,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青,北京德恒(珠海)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中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诉被告珠海市春生五金工业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长沙中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珠海市春生五金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被告珠海市春生五金工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撤回对原告长沙中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长沙中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珠海市春生五金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二、准许被告珠海市春生五金工业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长沙中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本诉169元由长沙中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承担,反诉1167元由被告珠海市春生五金工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明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春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