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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刘二波与徐亦学、陈卫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二波,徐亦学,陈卫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639号原告:刘二波,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尉氏县。被告:徐亦学,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陈卫青,女,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刘二波诉被告徐亦学、陈卫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2016年10月13日,刘二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二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刘二波负担。审 判 长  陈春阳人民陪审员  杨慧娣人民陪审员  王天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保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