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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39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吴其军、吴坚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其军,吴坚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3922号申请执行人:吴其军,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吴坚丰,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执行担保人:吴雷,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凤山街道五星屯山2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吴其军与被执行人吴坚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2877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共计109750元,于2017年1月20日支付50000元,自2017年2月起于每月月底支付4000元,直至全部还清为止等。执行担保人吴雷自愿为上述款项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