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39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吴其军、吴坚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其军,吴坚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3922号申请执行人:吴其军,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吴坚丰,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执行担保人:吴雷,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凤山街道五星屯山2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吴其军与被执行人吴坚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2877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共计109750元,于2017年1月20日支付50000元,自2017年2月起于每月月底支付4000元,直至全部还清为止等。执行担保人吴雷自愿为上述款项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