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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65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吴国华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508号罪犯吴国华,男,1977年6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2日作出(2008)长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国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57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国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被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吴国华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元,其中在前一次减刑时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吴国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吴国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吴国华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但该犯在���刑期间曾因违反监规多次被扣分,且其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国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洁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