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7执1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钱小林与被执行人夏红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小林,夏红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1123号申请执行人钱小林,男,1950年2月5日生,汉族,退休教师。被执行人夏红美,女,1962年3月7日生,汉族,经理。申请执行人钱小林与被执行人夏红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溧民初字第23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夏红美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业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夏红美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夏红美银行帐户存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有效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溧民初字第23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钱小林发现被执行人夏红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成孝执行员 魏长清执行员 胡艳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飞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