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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11民初27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杜欣欣与李战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欣欣,李战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11民初2764号原告杜欣欣,女,汉族,1981年6月13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告李战永,男,汉族,1980年5月20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原告杜欣欣诉被告李战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杜欣欣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战永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杜欣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战永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池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