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3)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刑初837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金龙(自报),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五河县。2006年5月20日因寻衅滋事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08年2月29日因结伙斗殴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08年4月23日因追逐、拦截他人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8年6月16日因寻衅滋事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后经台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被劳动教养一年;2016年3月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安徽省蚌埠市公安交警支队七大队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2016年10月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公诉机关以台黄检刑诉[2016]8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金龙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王超出庭,指控:2016年10月9日凌晨1时28分许,被告人朱金龙酒后驾驶浙J×××××号小型轿车,途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环城东路与横街东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朱金龙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认为被告人朱金龙具有坦白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朱金龙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朱金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金龙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金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1月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潘跃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屠星星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