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4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原告马忠英与被告赵德伟、李维红、迟方昕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忠英,赵德伟,李维红,迟方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4民初1732号原告马忠英,男,回族,1990年6月22日生,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被告赵德伟,男,满族,1977年3月11日生,住西宁市城北区。被告李维红,男,土族,1982年2月21日生,住西宁市城北区。被告迟方昕,男,汉族,1989年7月31日生,住西宁市城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忠英与被告赵德伟、李维红、迟方昕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忠英于2016年10月13日因搜集证据,另案起诉,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忠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忠英撤回对被告赵德伟、李维红、迟方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马忠英承担。审判员 牛晓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怡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