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2行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2016湘0922行初29号丁某某等2人诉某某管理委员会其他行政管理行政确认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丁某,某某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922行初29号原告丁某某,男,195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桃花江镇。原告丁某,男,198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桃花江镇,系丁某某之子。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放中,桃江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某某管理委员会。地址:桃江县桃花江镇。法定代表人熊跃明,系该管理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项奇,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熊百科,系该管理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丁某某、丁某诉某某管理委员会其他行政管理行政确认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9月7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诉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某某、丁某负担。审 判 长 吴 铁 梅审 判 员 殷 载 媛人民陪审员 刘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欧阳小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