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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辖终14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富容、吴学云与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昆山福侬置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昆山福侬置业有限公司,何富容,吴学云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辖终14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昆山福侬置业有限公司,昆山市淀山湖镇淀兴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戴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富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学云。上诉人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昆山福侬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富容、吴学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09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昆山福侬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虽上诉人住所地在昆山,但因上诉人在昆山法院有过多的案件,故为更加客观,公平审理本案,应将本案交由太仓法院审理更为合适。请求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095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何富容、吴学云未作答辩。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昆山福侬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文杰审判员  郑 雄审判员  周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