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3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昌富、黄家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昌富,黄家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3民初1505号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云溪东路二段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X20835451T。法定代表人李琪,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胜奎,男,生于1986年12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系该社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昌富,男,生于1963年11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黄家霞,女,生于1964年4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昌富、黄家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13日以二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钱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