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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08民终21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江苏爱特福股份有限公司与丹阳市巨贸康健器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丹阳市巨贸康健器材有限公司,江苏爱特福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苏08民终21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市巨贸康健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延路36号。法定代表人:姚茂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龙,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玲,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爱特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工业园区八四大道东侧工二路84号。法定代表人:沈开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昌,江苏法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威,江苏法嘉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丹阳市巨贸康健器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爱特福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2015)金商初字第00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2015)金商初字第006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丹阳市巨贸康健器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6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朱月娥代理审判员  王 纯代理审判员  朱 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成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