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81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钟某1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1,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81民初1214号原告钟某1,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杨某,女,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原告钟某1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于2016年6月14日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某1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廉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钟某2。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薄弱,且婚后因性格、爱好、习惯和工作等原因,双方之间无法交流,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自2013年7月以探父母为由回到英德娘家,不愿意与原告一起生活,分居生活二年九个月,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为此,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钟某2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被告杨某未作书面答辩。当事人各方举证、质证情况:1、原告钟某1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①《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②《身份证、户口簿》,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③《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婚生儿子钟某2于××××年××月××日出生的事实。2、被告杨某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查明:2007年间,原告钟某1与被告杨某在佛山市打工相识,××××年××月××日双方在廉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钟某2。此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7月15日,被告回到英德市含光镇光南居民委员会杨屋村民小组的娘家居住,后去向不明,从自原、被告分居至今。2016年4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副本、传票等,公告期限届满,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钟某1与被告杨某是自由恋爱结婚,并已生育一子,本应有着一个温馨幸福的家庭,但被告却不加珍惜,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便离开原告,导致夫妻分居长达三年之久,且去向不明。由此可见,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儿子钟某2的抚养权问题,鉴于被告下落不明,为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故婚生小孩钟某2应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要求婚生小孩钟某2由其抚养及承担抚养费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钟某1与被告杨某离婚;二、婚生小孩钟某2由原告钟某1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钟某1负担。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钟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继承人民陪审员 卜细妹人民陪审员 李秋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傅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