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21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京山艳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京山县永兴镇阳光购物广场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京山艳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京山县永兴镇阳光购物广场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1民初1447号原告:京山艳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新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05000347X5。法定代表人:林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俐,女,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住京山县。系该公司职工。被告:京山县永兴镇阳光购物广场,住所地京山县永兴镇永兴大道160号。经营者:蔡能武。本院在审理原告京山艳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京山县永兴镇阳光购物广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京山艳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京山艳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京山艳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京山艳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先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万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