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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执24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肖樱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樱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2413号申请执行人肖樱英。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8029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存款、收入44625.14元(已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44625.14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杜周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 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