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0民初66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重庆汇程铝业有限公司与沙坪坝区庆锋机械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汇程铝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区庆锋机械加工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6694号之一原告重庆汇程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北渡铝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830521398。法定代表人周永波。委托代理人谢勇,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沙坪坝区庆锋机械加工厂,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管家桥村松林坡社,注册号:500106600174451。经营者李庆锋。原告重庆汇程铝业有限公司与与被告沙坪坝区庆锋机械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世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重庆汇程铝业有限公司诉称,从2014年9月12日起,原告与被告沙坪坝区庆锋机械加工厂多次签订了《合金铝锭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铝锭、单价的计算方式、数量、质量标准等。同时,原被告约定如出现争议由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履行了自己的供货义务,但被告却未按约定付款。截至2016年8月15日,被告尚有余款297673.51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特诉请法院判决: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297673.51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从2014年10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值货款付清时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本院查明,被告沙坪坝区庆锋机械加工厂已经办理了注销登记。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重庆汇程铝业有限公司所起诉的被告沙坪坝区庆锋机械加工厂已经办理了注销登记。因此,原告重庆汇程铝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沙坪坝区庆锋机械加工厂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有明确被告的”规定,依法应当驳回原告重庆汇程铝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沙坪坝区庆锋机械加工厂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重庆汇程铝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沙坪坝区庆锋机械加工厂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157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887元,申请保全措施费2270元),原告重庆汇程铝业有限公司已预交,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世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黎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