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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辖终1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远大海外经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诉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远大海外经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辖终1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远大海外经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远大中心C座22层。法定代表人齐春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玉满,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号。负责人吴革,主任。委托代理人马懿,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远大海外经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闻律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2643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远大公司上诉称,1.远大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远大中心C座22层的房屋正在被法院执行,远大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没有经营地址。这是不争的事实,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为证。一审裁定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不予认可,这是错误的。2.目前远大公司的一切经营业务已经停止,仅委托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公司设计的善后法律事务。因此,远大公司目前的经营地址应当是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即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38号柏彦大厦1006室。3.法人的实际办理事务地址与工商登记注册地不一致的,法律规定由实际办理事务地址作为法人的住所地,本案应当由实际办理事务地址所在地法院管辖。据此,远大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裁定撤销一审裁定;2.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中闻律所对远大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查认为,中闻律所系依据其与远大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提起本案诉讼,并起诉要求判令远大公司向中闻律所支付律师费3110904.9元等,故本案属于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远大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远大中心C座22层,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远大公司委托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不能构成远大公司的住所地,远大公司的上诉主张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远大海外经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险峰审 判 员  何 京代理审判员  蔡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思雨书 记 员  吕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