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终58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国辉、黄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国辉,黄茗,何炳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58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辉,男,汉族,1974年9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茗,女,汉族,1974年10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太福,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炳祥,男,汉族,1962年4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王国辉、黄茗因与被上诉人何炳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国辉、黄茗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是其与何炳祥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王国辉、黄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国辉、黄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上诉人王国辉、黄茗负担。上诉人王国辉、黄茗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400元,经其书面申请后,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文波代理审判员 唐铭焕代理审判员 袁秋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车 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