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4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李合民与林义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合民,林义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4执596号申请执行人李合民,住弥勒市。被执行人林义响,现住弥勒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合民与被执行人林义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8062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在弥勒市外滩酒店的40%股份,且已委托评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福清审判员 XXX审判员 汤政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