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81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海涛、王利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海涛,王利锋,李宗国,李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81执343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史德生,联社理事长。代理人:罗君,系联社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海涛,男,生于1975年9月24日,汉族。被执行人:王利锋,男,生于1978年8月15日,汉族。被执行人:李宗国,男,生于1974年11月7日,汉族。被执行人:李康,男,生于1978年4月26日,汉族。本院在执行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海涛、王利锋、李宗国、李康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已把被执行人李海涛、王利锋、李宗国、李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经查询金融机构,发现被执行人李康在工行邓州市支行有存款4645元款,已于2016年6月12日冻结;房管部门无房产;车管部门无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朱义磊审判员 张少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