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27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27刑初35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文强(曾用名黄小军),男,199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甘肃省泾川县。2009年9月1日因犯抢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16年10月7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淳安县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淳检公诉刑诉(2016)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文强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余云璐出庭,指控:2016年10月6日晚上,被告人黄文强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淳安县千岛湖镇明珠路驶往西园广场方向,22时46分许,途经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教师之家路段被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其值为98mg/100ml,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文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具有自愿认罪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黄文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文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文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余爱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吴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