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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民初2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正阳县分公司与正阳县吕河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正阳县分公司,正阳县吕河乡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2353号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正阳县分公司。代表人单恒远,任该公司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罗斌,系原告单位工作人员。被告正阳县吕河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汤广勇,任乡长职务。委托代理人吕思顺,正阳县吕河乡政府工作人员。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正阳县分公司诉被告正阳县吕河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瑜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正阳县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正阳县吕河乡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正阳县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正阳县吕河乡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 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文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