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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1执保3号

谭笑与苗露、宋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08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0621执保3号关于申请人谭笑与被申请人苗露、宋鹤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一案,(2016)吉0621民初195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同军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宋鹤工资收入和公积金。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对被申请人宋鹤工资收入和公积金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本院(2016)吉0621民初195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吉0621民民初195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