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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9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柳州市凯鑫汽配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凯鑫汽配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9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凯鑫汽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西江路北二巷41号。法定代表人周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袁广培,男,1954年1月15日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柳州市凯鑫汽配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03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袁广培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袁广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袁广培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7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严敬军审判员  覃汉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