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执9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柳州市凯鑫汽配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凯鑫汽配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9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凯鑫汽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西江路北二巷41号。法定代表人周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袁广培,男,1954年1月15日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柳州市凯鑫汽配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03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袁广培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袁广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袁广培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7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严敬军审判员 覃汉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