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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5民初48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云阳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沣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阳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沣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4844号原告:云阳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建民村。法定代表人:杜长彬,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源,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沣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云江大道1459号5单元501。法定代表人:张箭。原告云阳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沣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云阳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阳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6.00元,由原告云阳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陆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解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