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4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骆启珠与陈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启珠,陈永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4民初922号原告骆启珠,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寻乌县。被告陈永峰,男,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寻乌县。原告骆启珠诉被告陈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骆启珠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启珠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启珠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骆启珠承担。审判员 刘炎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