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民初5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仇天和与杨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天和,杨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5189号原告:仇天和。被告:杨飞。原告仇天和诉被告杨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仇天和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天和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仇天和承担。审判员 刘传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