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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民初5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仇天和与杨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天和,杨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5189号原告:仇天和。被告:杨飞。原告仇天和诉被告杨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仇天和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天和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仇天和承担。审判员  刘传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