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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33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贵州兴旺工程有限公司与从江县湾里水电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兴旺工程有限公司,从江县湾里水电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33民初515号原告:贵州兴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合群路龙泉大厦21楼59号。法定代表人:李孝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从江县湾里水电站,住所贵州省从江县斗里镇湾里村。负责人:刘良君。原告贵州兴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从江县湾里水电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贵州兴旺工程有限公司在本��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贵州兴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梁作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