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4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郭虎、汤长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虎,汤长安,沈建军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4刑初40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虎,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方城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方城县。2012年7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4年7月19日解除社区矫正。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2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3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汤长安,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汉族,高中肄业,无业,住邓州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8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沈建军,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镇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27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6)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虎、汤长安、沈建军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杰、杨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虎、汤长安、沈建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郭虎、汤长安伙同蒋全喜(已判)、杨金龙、孟刚(二人另案处理)先后在镇平县老庄镇任家沟村、余堂村、姜庄村等处设立赌场,组织邓州、镇平、鲁山等地的参赌人员进行赌博,从中渔利。在设立赌场期间,被告人沈建军、蒋冠(已判)为赌场看场放哨,并从蒋全喜处领取报酬。2015年12月28日,被告人汤长安到镇平县公安局老庄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等。据此认为,被告人郭虎、汤长安、沈建军提供场所,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沈建军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之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汤长安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从轻处罚情节。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郭虎、汤长安、沈建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郭虎、汤长安伙同蒋全喜(已判)、杨金龙、孟刚(二人另案处理)先后在镇平县老庄镇任家沟村、余堂村、姜庄村等处设立赌场,组织邓州、镇平、鲁山等地的参赌人员进行赌博,从中渔利。其中,被告人郭虎从中渔利3000元,被告人汤长安从中渔利3000元。在设立赌场期间,被告人沈建军、蒋冠(已判)为赌场看场放哨,并从蒋全喜处领取报酬。其中,被告人沈建军看场放哨两次,获赃款200元。2015年12月28日,被告人汤长安到镇平县公安局老庄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郭虎、汤长安、沈建军供述的开设赌场的时间、地点及次数,与证人邓某的证言可相互印证,且有辨认笔录及相关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虎、汤长安、沈建军提供场所,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相关书证等,客观真实,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且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郭虎、汤长安、沈建军均未提出任何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应予采纳。被告人汤长安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沈建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三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罚金及违法所得已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汤长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违法所得限判决生效三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沈建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罚金及违法所得已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司继平代理审判员 廖 乐代理审判员 李 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