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0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陈胜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陈胜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039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鹭江道98号建设银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8549914264。主要负责人:生柳荣,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丽平、王永强,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陈胜明��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陈胜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通过多种方式联系陈胜明未果,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有鉴于此,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庄慧林人民陪审员 陈慧玲人民陪审员 陈 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黄慧颖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