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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民初3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方纳权与广州市茂建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广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纳权,广州市茂建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广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3514号原告:方纳权,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岳烽、李雪群,广东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茂建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金华路与交通东路交界华泰花园首层27、28号铺。法定代表人:方汉波。被告:佛山广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41号。组织机构代码:617636359。法定代表人:黄健立。原告方纳权诉被告广州市茂建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广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纳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永添二○二○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莫柳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