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执17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郑平与石楚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平,石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1711号申请执行人郑平。被执行人石楚明。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02民初378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石楚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石楚明偿还申请执行人郑平借款本金8830000及利息(利息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2986600元,第二部分以8830000为本金从2016年9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息20%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6508元及执行费79316元,但被执行人石楚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楚明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12143474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石楚明同等价值12143474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 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永涛 搜索“”